兒子繼母爭奪遺產的故事

兒子繼母爭奪遺產的故事

          一則報導敘述 兒子與繼母爭奪遺產的故事。話說有一位常住國外的獨生子, 回台灣辦理, 久病不治父親喪事並繼承父親遺產。 在整理父親龐大遺產時發現, 父親死亡前一星期, 在醫院特等病房和一名看護結婚。 並在戶政事務所找到兩張結婚儀式相片, 一張是父親在門沒有關的病房裡,舉行「公開」結婚儀式。 一張是父親面帶微笑, 表示雖然生病仍有行為能力之照片。 看起來父親再婚有法律效力。(97年5月22日前, 婚姻效力只要公開儀式, 兩個證人就OK, 不用到戶政機關登記, 也就是說婚姻有效, 配偶就有遺產繼承權)

     這下好了! 這位沒姊妹的獨生子, 心知本來可全部繼承的遺產, 已被人做掉一半。 因為他要與這位看護繼母平分遺產。
        這個獨生子有六個子女且老婆還有孕在身。 還有一個秘密不能曝光, 就是小老婆也生了四個小孩。
        為了不讓父親龐大的遺產, 被繼母做掉一半。 經過專家教導”撇步”, 方法就是這位獨生子拋棄繼承, 由其11位子女繼承( 含未出生胎兒), 如此一來, 其所分配的遺產可從二分之一變成十二分之十一。幾乎是全部的遺產。
       但是這獨生子, 須作幾件事情:
一、父親過世消息先登報公開, 再辦理喪禮, 以確定沒有其他繼承人。 否則繼承下去, 會有損害賠償問題。
二、四個小老婆生的子女要辦理認養, 承受家庭風暴。
三、未出生胎兒要確定活產( 民法規定胎兒有繼承權)
四、要確定其11位子女要孝順, 否則有了錢, 老子不要了, 那就慘了。連本來可繼承一半的遺產都沒了。
結論: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
第1176條: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 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張得文會計師(本機構董事長) 於2012、元、13整理,2021、4、10重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