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與繼承權

婚姻效力與繼承權

        上回故事,我們有談到,結婚儀式符合法律要件時,婚姻就成立,婚姻成立,配偶就有遺產繼承權。 97年5月22日前,我國民法規定;結婚要件只有二個;一為公開儀式,二為有兩位證人,其中並沒規定,結婚後,要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並把身分證配偶欄填上配偶姓名。換句話說;結婚效力,是非常簡單的就會成立。大約五年前,我有一位朋友,他是一家股票上市公司的老闆。五十來歲,作生意、人際關係、口才都是一流的。有一天,我手機收到一則簡訊:內容是,請哥們、朋友們,到機場替這位股票上市公司老闆「迎靈」。當我看到「迎靈」的簡訊時,手機差點掉落地上。原來這位大老闆,在大陸時,心臟病發, 毫無病徵的情況下,突然就走了。朋友們都知道,他生前早就離婚,但有一位女友,相處很久,出雙入對、形影不離,常常出現在各種大型宴會,類似扶輪社活動的場合。
        在這位大老闆的告別式中,這位女友,是坐在貴賓席答禮,而不是在家屬席答禮。就這樣,時間過了大約一、二年後,這家股票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變成這位大老闆的女友, 而非老闆兒子。依公司法規定,董事長是選舉產生,持股沒有最多,不太可能選得上董事長。
        結論:一、97年5月22日前,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不見得就沒有婚姻關係。 二、以上故事,如這位女友,她主張與大老闆有公開結婚儀式(有宴會照片),並有兩位證人,雖沒有婚姻登記,但以配偶身份,繼承了這位老闆的股票遺產,是一件不難理解的事情。
        張得文會計師(本機構董事長)2012. 2.1 撰、2021、6、重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