喘息服務

喘息服務

  • 服務對象

經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 住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長照需要等級第 2 級(含)以上者,且符 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另本市增加服務對象以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 市民。
1、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
2、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3、 55-64 歲失能原住民。
4、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5、 本市增加服務對象擴及全年齡多元評估(MDAI)評估之失能者。
6、 本市增加服務對象,若已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個案,於外籍看護工 到職前、逃跑、遞補銜接期以及外籍看護工有臨時請假需求者, 欲使用喘息服務需檢附證明文件。

  • 服務內容

喘息服務

一、機構式喘息服務:讓受照顧者在護理之家、安養護所、小規模多 機能等服務單位,接受短暫照顧、停留,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 24 小時之照顧,服務內容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 才藝活動及復健活動等含交通接送。
二、居家式喘息服務:藉由受過訓練的照顧服務員至個案家中,提供 個案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如廁、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 進食、 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 陪同運動、 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三、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至日間照顧中心 接受照顧、停留,包含護理照護、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 安排等含交通接送。
四、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服務:長照需要者於夜間至小規模 多機能服務中心,由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包含生活照顧、協助沐 浴、進食、服藥、活動安排及住宿等照顧服務。夜間係指每日下 午 8 點至翌日上午 8 點。含交通接送。
五、巷弄長照站臨托–全日喘息服務: 內容包括:長照需要者至巷弄 長照站接受照顧、停留,包含協助沐浴、進食、服藥及活動安排 等。含交通接送。

  • 專業服務

一、IADLs 復能照護–居家、社區: 1.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I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 待。
(2)擬訂復能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3 次訪視(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復能目標:
(1)協助善用潛能。
(2)維持生活參與能力不退化。
4.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二、、ADLs 復能照護–居家、社區內容包括:
1. 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ADLs 復能之項目及期待。
(2)擬訂復能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 3 次訪視(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 復能目標:
(1)協助善用潛能。
(2)維持自我照顧能力不退化。
4.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5.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三、社區適應–居家、社區:
1. 內容包括:
(1)評估,並與長照需要者及家屬討論社區適應活動之項目及期 待。
(2)擬訂活動計畫。
(3)指導措施及紀錄。
2. 4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 訓練目標:維持生活參與,減緩退化。
4.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或社 工人員提供。
5.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四、營養照護
1. 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 4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五、進食與吞嚥照護
1. 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 6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 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醫事人員提供。
4. 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六、困擾行為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3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七、臥床或長期活動受限照護
1.內容包括: (1)評估–觀察與確認照護需求。 (2)指導措施。 (3)轉介必要之醫療處置。 (4)紀錄。
2.6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
3.本組合服務應由完成衛生福利部認可訓練之專業團隊提供。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八、居家環境安全或無障礙空間規劃
1.內容包括:下列服務之一
(1)活動及照顧方式與策略建議、現有家具擺設、日常活動所需 的輔具使用與復健運動之空間動線規劃等服務。
(2)居家環境檢視、提出居家安全環境改善之方式,以及教導家 屬長照需要者於家中維護安全之方式及注意事項。
2.2 次措施(含評估)為 1 給(支)付單位。
3.為達到居家安全或無障礙空間所需之輔具或空間修繕,依輔具 服務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之規定另計。
4.服務完成指標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長照專業服務手冊規定。

九、居家護理訪視 1.內容包括:
(1)身體健康評估、注射、更換或拔除鼻胃管、氣切管、留置 導尿及尿袋、膀胱灌洗、一般傷口護理、大小量灌腸、代 採檢體送檢等。
(2)有關病人護理指導及服務事宜。
2.本組合限 107 年 1 月 1 日前原長照十年計畫核定,針對健 保給付外或健保不給付,經照管中心評估確有需求者並已提供 居家護理訪視服務者。
3.本組合限每月 2 次。

資料來源: https://health.gov.taipei/News.aspx?n=F6F7A595359D9597&sms=824683C75F5DE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