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照顧
服務對象
符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之個案(65 歲以上失能老人、失能身心 障礙者、55 歲以上失能原住民、50 歲以上失智症患者),並經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派員實際「照顧管理評估量表」評估後,CMS 達到第 2 級以上對象
服務內容
一、提供個案個人服務,不包含其他家人之服務。
二、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之洗濯與修補、案主生活 起居空間之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食服務、陪同或代 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 家服務。
三、身體照顧服務: 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翻身、拍 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 輔助器具及其他服務
資料來源:https://health.gov.taipei/News.aspx?n=6EE5B5C24DC1CC60&sms=BB26374E08CE9E10